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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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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鉴证机关的选择和应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合同鉴证可以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当事人,还可以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办理鉴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当事人商定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但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登记或者虽在同一地但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由当事人选择。
合同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地与当事人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当事人协商。
第七条:申请合同鉴证,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合同鉴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㈠合同原本;
㈡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有关专项许可证的正本或者副本;
㈢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书;
㈣申请鉴证经办人的资格证明;
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

⑴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⑵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三份);
⑶有关动产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⑷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⑸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⑹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
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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