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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立 案
受理: 1、依据职权、检查、受理控告、举 报、移送材料; 2、审查确认违法事实和依据; 3、指定专人办理、提取、收集必要 证据。 立案: 1、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 批。 2、准备办案的相关工作。
调 查 取 证
确定调查范围,拟制调查提纲,依法及时收集证 件,审查和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 人,办案中应出示执法证件。 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 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弄清案件违法事实,拟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 处理意见;拟制行政处罚审批表、处罚决定书,连同有 关证据材料送核审机构核审。
核 审 审 批
按照局领导批准的处罚意见,以办案机关的名义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和权 利。对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 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履行告知三日后或举行听证结束后,不影响决定内 容的,应及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及时送达当事 人,并告知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按规定执行处罚决定。
复 议
受理当事人申请复议;要求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 和卷宗材卷;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为进行审 查。 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呈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按规 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
立 案 归 档 案件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完毕,按照要求及时收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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