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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外资企业登记 许可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名称核准通知书; 3、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原件); 4、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7、设董事会的,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 承诺时限: 自决定准予登记5日内发照 收费名称、收费标准: 按注册资本的0.8‰缴纳(最低为50元);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许可依据、收费依据: 《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登记实施细则》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决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 政务公开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个政务公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 下一个政务公开: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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