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注册公司 外贸知识
首 页 地方资讯 区县指南 政策法规 投资环境 招商项目 开发园区 工商登记 税收制度 海关商检 酒店宾馆
  税收制度--相关链接
·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须知
·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
·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
· 税务登记
· 纳税人的义务
· 税收优惠指南(修订版)(
· 我局涉税事宜需纳税人提交
· 《国家税收学》答疑
· 纳税人的权利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7-11-12
字体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相关优惠政策介绍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相关优惠政策介绍
        (一)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的规定,所得税有以下优惠政策(请注意,西部地区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也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并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是国家鼓励类产业以及其收入是否占总收入的70%以上,由国税机关认定。国家鼓励类产业包括28类,大家可以听一下,看下列产业是否与企业相关:农业、林业及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煤炭、电力、核能、石油天然气、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化、建材、医药、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航天、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和服务业等28个产业,每个产业下还有若干个具体项目,感兴趣的企业可以到国税机关咨询。投资项目主要由税务机关鉴定,地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需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并且上述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前款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有关企业如果同时符合两项优惠政策,可以结合起来执行(一般只能选择最优惠的一项执行),即第一至第二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征收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15%率征收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国税机关是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地税机关是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需要申请从从2001年度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回去后就要马上向主管国税机关写申请,我们省国税局要求基层国税机关在6月25日以前将有关申请上报省局审批,全省的这项工作要求在6月底结束。
        3、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目前,国税机关认可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还是云国税发[1999]165号《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所列的政策,主要是:
        (1)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
        A.新办以食品加功为重点的生物资源开发产业、以磷化工和有色金属加工为重点的矿业资源开发及旅游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B.兴办食糖、机械、光学仪器、仪表、电子、钢铁钢材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C.新办其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
        我省的“老、少、边、穷“地区包括73个贫困县、8个自治州和自治县以及临沧、思茅、保山地区的边境县。
        (2)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精简机构、安排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第三产业,从开办之日起,给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企业需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政策,需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书面申请。
        (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
        1、财税字(94)0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主要的优惠政策是: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免征所得得一年。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等文件的规定,在企业技术改造过程中,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这是一个十分优惠的政策,它适用于企业的生产性项目,企业的技改项目经经贸委批准,取得了项目确认书,纳入了国家的技术改造项目,并且经过省国税局认定属于生产性项目的,均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具体讲,要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必须掌握以下几个要点:
        (1)技术改造项目要经过省经贸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经贸委或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这是最关键、最重要的一步,有了这一步以后,享受优惠政策只是一个程序问题和时间问题。
        (2)在经贸委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需向省级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以后,可获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3)年度终了10天内,企业将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情况及有关的审核表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查核实后,企业当年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的40%,可以抵扣当年比上年新增的所得税。例如:如果企业2001年技术改造已经经贸委、税务机关批准立项,当年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是100万元,100*40%=40万元,有40万元投资可以用于抵减所得税;假如2001的应纳所得税是150万元,2000年是100万元,则2001年比2000年新增所得税50万元,这50万元的所得税就可以抵减40万元,抵减以后,企业就只需要交纳110万元的所得税,少交40万元的所得税。
              3、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规定,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发生100万元的技术开发费,如果这100万元的技术开发费是符合技术条件的,那么除了100万元的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外,还可以凭空扣除50万元的开发费。这也是一个十分优惠的政策,但目前只省电力公司等少数企业享受过,大家特别是工业企业要引起注意,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享受这个优惠政策的注意事项:
        (1)工业企业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2)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由各地科委认定;
        (3)技术开发费支出要比上年增长10%以上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4)享受优惠政策后,最多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减为零。
三、税前扣除及其他几项重要规定
              1、工资
扣除标准主要有两种: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仍按800元/人/月的标准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在工效挂钩方案以内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未发放的、用于工资储备的工资作纳税调增处理,企业动用工资储备时,需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经批准后,可在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减(比如烟草企业)。
在填报申报时,凡在“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的工资,主表的工资项目及工资、三项经费附表反映,“应付工资”科目外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全部在主表扣除项目其他项反映,并在纳税调整项目的其他项作纳税调增。
        一次性补偿金:根据云国税函(2001)695号的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包括买断工资支出)等,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可在当年或五年内均匀摊销,税前扣除。
        2、三项经费扣除
        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作,具体讲,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应发工资的14%计算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按工资实发数的14%计算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增,具体计算方法和职工福利费一样。按工资总额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比原来的政策放宽了很多,原来是按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计算,这个政策对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很优惠,但是,这是国税机关内部掌握的政策,比全国统一的规定宽,国税局之外的单位,如审计、财监办来检查时不一定认,因此大家在申报时可以自行确定是按全国的统一规定执行,还是按云南的规定执行。职工工会经费,按专用收据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没有取得专用收据的不得扣除。
        3、固定资产折旧
        除特殊规定外,税前允许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3种: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特殊情况需采取加速折旧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
        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这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收入净额是指销售收入扣减销售折扣、折让后的净额;二,金融保险企业的计算基数应扣除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
        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应分开核算,分别按按同的比例在税前计算扣除。
        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这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注意,这里的计算基数是销售收入,不扣除销售折扣、折让,金保险企业和一般企业都是一样的。
        广告费:对一般企业的规定是,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即作纳税调减。对特殊企业的规定是,一,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广告费,可在全年销售(营业)收入8%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费可据实扣除。企业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总之,只要取得广告公司的发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另外,经省国税局批准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省级机构统筹调剂使用的,各汇总纳税成员在纳税申报时,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可以不作纳税调整,也可以作纳税调整,最终都要由省级机构统一调整,但,建议还是作纳税调整,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5、财产损失:企业的损失需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注意几点,一,年度终了45日以内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申请,逾期不再受理,也不得扣除;二财产损失必须是各项资产的原值减除折旧、摊销值、相关清理费用及残值处理收入后净损失,一般情况下,有关财产未处理残值以前不得报损。
金融保险企业的呆坏帐按以下规定处理:
        汇总到省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由各级成员企业将上级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呆坏帐审批文件报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后,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这里注意两点:坏帐特指应收利息部分,其他损失,如出纳短款、被骗等损失仍作为财产损失报批。备案的时间要求在年度申报以前,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提供的,需提前向主管国税机关说明原因。就地纳税的金融企业(包括省内汇总的证券公司等企业),呆帐损失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核销扣除;坏帐损失
        6、社会保险缴款: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为全体雇员向地税机关、劳动社会保险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老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险金等可以在税前扣除,总之,只要是交给地税局、社保部门的基本社会统筹部分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交给商业保险机构的人身、养老、平安保险等不得扣除。另外,按照政策规定,有一部分补充保险允许税前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号和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办(2002)97号的规定,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4%向社保部门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部分,允许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这4%首先要用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列支,不够部分,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在税前扣除。
        7、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其他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所谓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通过政府以及非盈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教育、贫困、受灾地区的捐赠。扣除比例:一般企业在申报表42行“纳税调整前所得”的3%以内,金融保险企业是1.5%;向农村义务教育和红十字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8、差旅费:符合规定的差旅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所谓符合规定,是指要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即,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支付凭证一般要求是发票。
        9、会议费:符合规定的会议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所谓符合规定,是指要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即,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10、国债利息收入:有一个新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8号的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交所、深圳证交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所谓净价交易,即是国债结算价格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另一部分是国债利息(也就是国债结算期国家应该给予所有者的利息)。对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企业,其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企业在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交割单。对未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企业,仍然按老办法,即,国债到期兑付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但可以单独核算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国债未到期中途销售取得的收入不免征所得税,其实,中途销售取得的收入中,也有一部分是属于国家应该给予的利息所得,但由于不实行净价交易,因此,不享受免税待遇。此外,企业经销、代销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不免征所得税。
        11、投资收益补税问题: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从今年开始,我省对这项政策的一个特殊问题作了明确,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是享受减免所得税待遇的,其分回的投资收益不用补交企业所得税,如,在深圳的被投资企业被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或减半征企业所得税,虽然它是按15%的税率免税或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但其分回云南的投资收益均不补税。
        12、烟草企业“烤烟产前投入费”: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我省烟草企业的“烤烟产前投入费”准予扣除,具体规定是,(1)凡是经省烟草公司审批的“烤烟产前投入费”,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未经省烟草公司审批或超过审批标准的“烤烟产前投入费”不得在税前扣除;(2)省烟草公司需将有关审批文件报省国税备案,各级烟草企业也需要所得税年度申报以前将有关审批文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四、填报申报表的几个注意事项
        (一)申报程序
        1、季度申报
        (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即最基层的支公司、支行,在季度终了15日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季度申报表,并有关会计报表,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的企业,还需要按规定比例预缴。
        就地纳税的企业,也是在季度或月度终了15日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申报表,并附有关会计报表。
        (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地州市级管理机构,在季度终了30日内向地州市级国税机关报送季度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地州市级管理机构填报季度申报表时,只需要根据汇总的损益表填报,不需要汇总下属成员企业的申报表。
        (3)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省级管理机构,在季度终了45日内向省国税局报送季度申报表,并附有关会计报表,省级管理机构填报季度申报表时,只需要根据汇总的损益表填报,不需要汇总下属成员企业的申报表。
        这里要明确一项新的规定,这项新规定从今年开始执行:
        A.在同一地州市只有一个成员的,分两种情况:在昆明市只有一个成员企业的,招商银行昆明分行、中信实业银行昆明分行、各个证券公司在昆明的营业部等,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季度申报表后,还需将主管国税机关签章后的申报表抄报昆明市局所得税处和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备案;在同一地州只有一个成员企业,或虽然有多个成员企业,但没有地州级主管机构的,比如证券公司在地州的营业部、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各个县的分支机构等,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季度申报表后,还需将主管国税机关签章后的申报表抄报所在地州市国税局所得税科备案,但不需报省国税局备案。
        B.每年的第4季度,原则上要求再进行一次季度申报,如果主管国税机关同意不进行申报的,可以不申报。
        C.需要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季,季度申报只需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目前全省统一规定的比例是10%,不足60%的部分,统一由省级管理机构补足税款。
D.不能按时申报的企业,需在申报期限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未经过批准,又不按时申报的,将征管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汇总纳税资格。
2、年度申报
        (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即最基层的支公司、支行,在年度终了45日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季度申报表,并有关会计报表。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成员企业应将国税机关签章后的申报表上报上一级成员企业,已经就地预缴税款的企业,还需将税票复印件报上一级成员企业。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县级成员企业年度申报的最后期限可延迟到年度终了4个月内。
        就地纳税的企业,也是在年度终了45日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申报表,并附有关会计报表。
        (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地州市级管理机构,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地州市级国税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地州市级管理机构填报年度申报表时,需根据下属成员企业的申报表简单汇总,在简单汇总的基础上,需要统筹调整,需经主管国机关同意;如果基层的申报有错误的,需首先征得基层成员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的同意,由基层成员企业重新申报,如果基层成员企业主管国税机关不同意的,上级成员企业只能将错就错,简单汇总,少申报的部分由基层成员企业就地补税。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地州市级管理机构年度申报的最后期限可延迟到年度终了5个月内。
      (3)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省级管理机构,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省国税局报送年度申报表,并附有关会计报表。省级管理机构填报季度申报表时,也需要根据简单汇总下属成员企业的申报表,需统筹调整的,事先要征得省国税局同意。需就地预缴税款的企业,其省级管理机构在年度申报以前,应根据省国税出具的通知书,先按规定比例补足应在云南就地预缴的税款,仍后再办理年度申报手续。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省级管理机构年度申报的最后期限可延迟到年度终了5个半月内。
        这里要明确一项新的规定,这项新规定从今年开始执行:
        A.在同一地州市只有一个成员的,分两种情况:在昆明市只有一个成员企业的,招商银行昆明分行、中信实业银行昆明分行、各个证券公司在昆明的营业部等,年度申报的程序刚好和季度相反,即应在年度终了45日内先向省国税局报送年度申报表后,省国税局审核签章,企业再将申报表抄送昆明市局所得税处和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在同一地州只有一个成员企业,或虽然有多个成员企业,但没有地州级主管机构的,比如证券公司在地州的营业部、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各个县的分支机构等,其年度申报表在经过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还需经过所在地州市国税局所得税科审核签章后,才能报上一级管理机构。
B.不能按时申报的企业,需在申报期限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未经过批准,又不按时申报的,将征管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汇总纳税资格。
(二)反馈程序
        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年度申报后,还需进行纳税情况反馈,其程序是:
        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办理完年度申报手续后,应填制纳税反馈单,经主管国税机关签章后,送达各省级管理机构。
        省级管理机构接到反馈单后,应填制反馈单,将有关税款或应纳税所得额分解到各地州市,反馈单经省国税局审核签章后,由其送达各地州市级管理机构。
地州市级管理机构,接到反馈单后,又填制反馈单,将有关税款或应纳税所得额分解到各县级成员企业,反馈单经地州市国税审核签章后,由其送达县级成员企业。
反馈单送达县级成员企业,也就是最基层的成员企业时间要求是:一般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经营寿险业务的在年度终了8个月内。
        (三)执行汇总纳税补充通知的几个注意问题:
        1、汇总纳税资格问题
        在云南境内新办的各类银行、证券公司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汇总纳税的审批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汇总纳税的文件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批准汇总纳税,不列具体名单,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等,对持有这种批复的成员企业,可以自然而然地享受汇总纳税的资格;另一种批复是在批准汇总纳税时,还附列具体名单,那么,只有在名单上的成员企业才能享受汇总纳税资格,没有在名单上的企业,要及时要求总机构按照国税函(2002)226号第二条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以后才能享受汇总纳税的资格。
        省内汇总纳税的企业,也叫作统一纳税的企业,我们现在是一年一批,比如今年就只批2002年汇总纳税,一年过了以后,如果还需要汇总纳税的,需在次年年初提出申请,最迟不超过1月底,申请直接报送省国税局。
      1、预缴问题
        (1)预缴单位
        需要预缴的企业,原则上是由各成员企业也就是最基层的成员企业自行预缴,需要由上一级机构甚至省级管理机构统一预缴的,应及时向省国税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执行。(目前已经明确的是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统一由省公司预缴)
        目前不需要就地预缴的企业包括:工行、农行、建行、中行4大国有商业银行,农发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以及民航总局下属的机场、中信实业银行、西南证券、华夏证券、昆明市商业银行、红塔证券、云南证券有限公司、滇黔桂油田分公司、英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铁路多经等,电信公司仍按2001年度的规定,暂不预缴所得税。没有列举到的企业以文件规定为准。
        (2)预缴比例及申报表填列
比例:目前我们省内的所有就地预缴的企业,季度均按10%的比例预缴,年度申报以前由省级机构按规定比例补足税款,规定比例一般是60%,交通银行、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年度申报应该补足的比例是15%。
调整比例:需要调整季度预缴比例的企业(比如某公司全年汇总下来可能亏损,按10%预缴都多了,需要调降比例,甚至不预缴),需及时向省国税局提出申请。
        申报表的填列:在填报季度预缴申报表时,应纳税所得额这个项目应选择填报两个行次,第一个行次是“据实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行次一般是根据利润总额填报,能够进行纳税调整的,也可进行简单的调整后再填报;第二个行次是“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行直接用上一行*10%计算出的数字填列。应纳税所得额填好后,再按33%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2、调整监管级次(未经省国税局审批的,一律取消汇总资格)
按我们省的规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一般要监管到最基层的成员企业,也就是要从最基层的成员企业如县支行、县支公司、办事处等开始申报。如果基层的成员企业从独立核算的单位变为报帐制的单位,也就是非独立核算的单位,省级管理机构需及时向省国税局提申请,经批准以后,可以不再作为成员企业监管,不在就地申报所得税。这里要注意几个概念:一,所谓“独立核算”,只要求能够计算出盈亏,甚至简单地计算出收支差,不要求计算出完整、全面、真实的收支差。因为,对汇总纳税企业来说,只有总机构才能计算出完完全全、真正意义上的盈亏,下属成员企业的盈亏都是不完全的。按照上述概念,绝大多数汇总成员企业都是“独立核算”的单位,都应该就地监管,申报所得税。二,所谓“报帐制”单位,必须是下级单位不保留原始单据,不做帐,统一由上级单位核算,下级单位只有备用金,所有的费用支出都要到上级单位报销,这才是报帐制单,才能不作为成员企业监管,不就地申报所得税。
3、省内汇总申报
        省内汇总纳税的企业,我们一般称作“统一纳税”,其管理方式比照汇总纳税企业执行。
        对在我们省内就地纳税,而且有多个分支机构的企业,比如红塔证券公司在昆明及地州的营业部、华夏银行是昆明、玉溪的支行,原则上要以分支机构为纳税人,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需要汇总纳税的,需在每年年初甚至上年年底提出申请,经省国税批准扣可以汇总纳税。我们认定分支机构是不是非独立核算单位或者是不是报帐单位的方法,和上面一条的方法一致。未经批准,企业不能自行汇总纳税。
 
自助友情链接

推荐网站 >>>  注册香港公司  商标注册网  2008广交会  香港注册公司  国际贸易网  香港公司注册  外贸知识网  注册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注册  注册离岸公司  香港会计网  企业贸易网  Hong Kong Co  香港律师网  代理注册公司  公司注册网  国际贸易公司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刊登广告 友情连接 联系我们

注册香港公司,美国公司注册


瑞丰
企业网 版权所有
瑞丰国际网络公司维护

Copyright © 2005 - 2008 www.RFQY.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