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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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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其含义有二,一是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二是纳税义务必须依法履行。因此,作为纳税人(即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扣缴义务人(即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税收征管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应该知道自己在纳税方面负有哪些法定的义务。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9、10、11条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事宜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接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二、建立、健全帐簿、凭证     纳税人的帐簿凭证是税收征收管理中证明其应税项目和计税的依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2、14条等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核算;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和完税凭证等有关资料。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有关帐簿、凭证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一些强制性决定,纳税人有义务接受和服从。纳税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帐簿、凭证;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仿造,如有遗失,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三、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税收征管法》第13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四、按规定使用、保管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有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开具和保管发票的义务。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领、用、存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专帐、专表报告,不得非法印制、使用、伪造、变造和倒卖。丢失发票的,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     五、纳税申报     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征税额,开具完税凭证,限期纳税人纳税的主要依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6条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有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资料的义务。     六、依法计算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计提或计算当期应纳税金;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     七、按时纳税     纳税人理所当然有义务按时纳税。我国的税法对每一税种都规定了纳税的期限,纳税人一旦超过纳税期限,税务机关都要依法加收滞纳金并责令限期缴纳,限期过后仍不缴纳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八、代扣、代收税款     实行代扣、代收税款,是强化税收源泉控管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9、22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九、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28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有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的义务。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收征管法》第26条还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十、依法接受纳税检查     与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相对应,纳税人有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纳税人应主动配合税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有所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十一、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十二、及时提供信息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规模扩大、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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