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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网上认证方式操作流程 (试运行)
网上认证的操作包括纳税人网上认证的申请、开户、培训安装、注销、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认证,认证结果处理,技术服务,电子政务平台管理。 一、纳税人网上认证的申请、开户、培训安装、注销、变更 (一)申请。纳税人申请采用网上认证方式,首先应向各自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请。具体流程为: 1、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索取《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方式备案表》(见附件1,各局自行印制,以下简称《备案表》)填制一式五份后交到所属税收管理员处,之后等待技术服务单位上门安装及现场培训的通知。 2、税收管理员接到企业报送的《备案表》后对其内容进行审核签批后,分送以下部门: (1)流转税管理部门一份; (2)信息中心三份; (3)管理处自留一份。 各部门对《备案表》应及时归档。 (二)开户。各主管国税机关增值税防伪税控(以下简称防伪税控)发行岗同时成为网上认证方式管理岗(以下简称管理岗)负责开户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接收税收管理员报送的纳税人《备案表》(三份); 2、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以下简称认证系统)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人端采集软件所需的密钥数据文件,核定每户纳税人单张发票最大提交次数为2次,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开户通知书》(见附件4,各局自行印制,以下简称《通知书》)一式三份,同时通过电子政务网站为纳税人进行开户。 3、及时将以下内容交“网上认证”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 (1)纳税人密钥数据文件; (2)《备案表》二份; (3)《通知书》二份; (4)电子政务网站为纳税人进行开户的初始信息。 4、及时将剩余的《备案表》及《通知书》各一份整理归档。 5、定期接收服务单位的安装培训(是否已完成)反馈信息,并将其反馈流转税管理部门及管理处。 注:在为纳税人网上认证开户登记时,对新审批的一般纳税人,一定要在网络认证应用服务器上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避免在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之前取得的抵扣联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属我省范围内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和跨区收入分配的各总分支机构,可使用同一密钥数据文件和相同的登录授权用户及密码,采用同一购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网络认证。 (三)培训安装。服务单位负责为纳税人进行软件上门安装及现场免费培训。具体流程如下: 1、服务单位根据各局信息中心移交的的各项资料,在二日内对纳税人进行上门安装、调试“网上认证”系统客户端软硬件,并对纳税人进行现场培训及办理有关事宜(如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纳税人采集方式系统技术服务协议》)。 2、服务单位同时将以下资料移交纳税人留存: (1)《备案表》一份; (2)《通知书》一份; 3、服务单位将剩余的《备案表》及《通知书》各一份整理备案。 4、服务单位定期将纳税人安装培训情况(是否已完成)反馈各局信息中心。 (三)注销。具体流程如下: 1、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网上认证方式注销登记表》(见附件2,各局自行印制,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填制一式五份后交到所属税收管理员处: (1)注销税务登记; (2)要求采用其他认证方式; (3)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4)未按规定使用网上认证系统或在使用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被国税机关注销网上认证登记的。 2、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注销登记表》后对其内容进行审核签批后,分送以下部门: (1)流转税管理部门一份; (2)信息中心二份; (3)管理处自留一份; (4)纳税人一份。 3、信息中心管理岗收到《注销登记表》后在认证子系统及电子政务网站中注销纳税人开户信息。 4、信息中心管理岗及时将《注销登记表》整理归档,并定期将一份《注销登记表》反馈服务单位。 此外,纳税人应自行与技术服务单位解除技术服务合同。 (四)变更。纳税人变更纳税人识别号和区、县局主管国税机关时,在变更完税务登记、防伪税控等有关事项后,必须于三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各税务机关比照以上注销、开户流程对纳税人重新开户。 二、专用发票认证 (一)纳税人按月将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纳税人端采集软件生成电子数据,在每月月底前,一次或分次通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政务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栏目报送,登录网址为www.yngs.gov.cn或www.yn12366.gov.cn或http://www.yngs.gov.cn:7001/wlrz(预征—结算,跨区收入分配纳税人必须用第三个网址。目前,由于省局网站还在调试完善阶段,通过前二个网址访问还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其他纳税人在试点推行阶段也先行使用此网址)。在报送后间隔较短时间内既可下载认证结果(间隔时间根据该时段上传票量多少,省国税局电子政务网站的自动处理速度约为每份票0.2秒钟)。几类特殊情况可如下处理: 1、因纳税人采集方式软件或硬件设施损坏等原因,纳税人可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 2、因纳税人网络故障等原因,纳税人无法通过网络报送电子数据的,纳税人可通过其他网络登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政务网站认证受理平台,将载有电子数据的磁盘等电子介质中的数据上传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获取认证结果。 (二)网上认证的抵扣联必须是在票面84位密文和专用发票抵扣联上主要信息清晰的情况下方可认证,严禁将非防伪税控开具的专用发票提交到系统中。网上认证纳税人在由于发票褶皱、搓揉等原因难以扫描识别,或者扫描设备发生损坏等情况下,也可采用键盘录入抵扣联票面84位密文信息和明文信息。 (三)纳税人通过纳税人端采集软件接收国税机关认证结果数据,自行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作为纳税申报资料;同时,将当月认证通过并符合抵扣规定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当期进项抵扣凭证,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将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按照《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顺序每二十五份装订成册备查。 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时,根据“一窗式”比对提示的认证系统当月认证通过的所有进项税额,与纳税人当月自行打印出具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中相关内容比对,确认无误后,在《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上加盖主管国税机关认证专用印章确认。 对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未在《认证结果清单》上列明或《认证结果清单》上所列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一律暂不予申报抵扣,待查明原因后案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方式后,原则上不再至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若出现特殊情况确需到税务机关认证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于推行网上认证当月已到税务机关认证过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从下月起采用“网上认证”方式进行认证。对于纳税人部分专用发票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认证,部分通过网上认证的情况,其应向主管过税机关索取汇总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 (五)纳税人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必须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将电子数据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否则,不得抵扣增值税。纳税人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在法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照辅导期抵扣规定处理)。否则,不予抵扣增值税。 (六)对第一次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纳税人根据票面信息核对修改后重新报送。经修改后重新报送的专用发票电子数据仍然认证未通过的,纳税人必须于二个工作日内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 (七)网上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应为该纳税人收受的抵扣联发票,对纳税人未认证就丢失的专用发票,不得使用网上方式认证。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办理。 (八)属我省范围内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和跨区收入分配的总机构,可获取所有分支机构的认证结果,分支机构仅可获取本分支机构的认证结果。 三、认证结果处理 (一)认证结果及处理方法: 1、认证通过。包括自动通过、校正通过、当月已认证。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在当期申报抵扣。 2、两次认证未通过。纳税人必须于二个工作日内将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主管国税机关再次认证,主管国税机关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回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A、“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B、“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C、“认证不符”中的“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比较仅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2)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情况案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A、“重复认证”。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B、“密文有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C、“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D、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四、技术服务 (一)服务单位应与纳税人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纳税人采集方式系统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并负责纳税人采集方式的培训、咨询和维护工作。 (二)对纳税人端采集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技术服务单位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给予答复处理,及时解决并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纳税人采集方式系统故障处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各局自行印制,以下简称《故障表》)。发现重大问题,服务单位和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上报省局信息中心。 (三)省局流转税处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监督和考核服务单位的服务,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工作,督促其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质量。 五、云南省国税局电子政务平台管理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政务平台及相关应用系统,包括网上认证受理系统及防伪税控认证处理系统。省局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做好后台数据处理及备份以及系统监控,以确保系统能二十四小时受理业务(因电信部门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我市所属各主管国税机关与服务单位应做好相应配合,对于发现省局电子政务平台的有关软件或网络故障应及时逐级上报省局信息中心。 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00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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