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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 1、内资开业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证需纳税人提交要件(一式一份)A4纸: ①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需留经办人员联系电话);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名单打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技术监督局颁发); ⑥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工商局制发); ⑧经济发展局企业驻区经营证明原件(商贸企业提供); 办理地点:管委会办公大楼二楼203室,经济发展局经办人:曹良齐,联系电话:7275002。 需要资料: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在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贸企业,不办理驻区经营证明,只提供开发区土地局项目用地立项批复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除上述①-⑥外还需纳税人提交以下要件(一份)A4纸: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⑧已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书”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需提交要件(一份)A4纸: 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留联系电话); ②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③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需纳税人提交资料参照内资企业开业登记执行。 特别说明:开业登记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企业领取税务登记证,发生销售收入后,应及时办理专用账户缴纳税款。 办理专用账户需以下资料:(复印件规格为A4纸) ①纳税人办理专用账户缴纳税款申请(打印件)一份; ②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 ③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一份; ④国税、地税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各一份;⑤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⑥纳税人基本账户《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⑦《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印鉴卡(银行领取); ⑧办理地点: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一楼办税大厅华夏银行 昆明分行红塔支行营业柜,联系电话:7278112;办理时间:每月1—10日全天、11—30日上午。 ⑨注意事项:纳税人办理专用账户时,请携带企业行政公章、法人私章及预留银行印鉴。纳税人当日办理后,银行3天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领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后,需到管委会大楼五楼右边503室复印一份交办税厅综合受理岗录入银行信息(企业专用账户开立完毕后,应及时交我局征收员录入系统,否则会导致税款无法入库)。企业银行全部开户帐号必须报税务机关录入系统。银行名称、帐号变更也必须报税务机关在系统修改。 办理地点:国税办税厅综合受理岗。 2、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登记 ①变更登记需纳税人提交要件(一式一份)A4纸 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提交变更项目复印件(如企业法人变更需提供新法人居民身份证);涉及税证项目变更需提交旧税务登记证。纸质资料由计征科负责人审批,变更完毕后纸质资料由计征科交税源管理科存档。 特别说明:涉及营业执照项目(如: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变更,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办理税务变更手续;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发生地点变更、电话更改、办税人员(含一般纳税人企业票管员、税控系统操作员)更换等情况必须及时通知管理处专管员。 ②停业、复业登记需纳税人提交证件、资料(一份)A4纸。 纳税人结清当月税款,办税服务厅领取《停业登记表》;纳税人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特别说明:纳税人需在停业月份的上月末前办理。停业登记仅限于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征收”的双定户。 ③注销登记需纳税人提交要件 办税服务厅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结存(未开具)发票。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交《资格证书》、IC卡、金税卡、读卡器、票管员证、操作员证,由税源管理科下企业实地清算时收缴。 办理地点:国税办税厅综合受理岗。 二、税务认定与待批文书(须流转审批业务) 1、《退税申请审批表》需纳税人提交资料(一式五份,A4纸): ①《退税申请审批表》; ②政策依据复印件; ③完税证复印件; ④企业退税申请打印件。 办理地点:税源管理科税务管理员受理。 2、《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需纳税人提交资料 ①企业申请(详细说明延期申报的理由)一式二份; ②《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③上期完税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④不可抗力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办理地点:税源管理科税务管理员受理。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需提交要件(一式两份)A4纸: ①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建账情况、财务人员配备情况、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点、年度预计销售收入),申请书末尾右下角应注明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户口是昆明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必须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⑤企业主管会计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点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五份)税局领取。 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书》(一份)税局领取。 特别说明:①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②进出口企业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③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④新办商贸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⑤新办的生产企业需提供生产设备和厂房的租赁协议、合同及产权证明;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批准后,纳税人须到计征科领取《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用人准许证审批表》(一式三份,需半寸照片4张)交综合业务科培训审批后,在计征科316室办理《票管员证》;⑥票管员培训合格后,参加税控系统操作员培训,培训的有关事项请与四通公司联系。联系人:袁爱松,联系电话:13312598689。 注意事项:建议纳税人安排两人以上参加票管员培训(税控操作员按规定必须培训两人以上)。只有票管员本人才能购买专用发票。 特别说明:税源管理科会同综合业务科下企业实地核查、约谈。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实地核查重点是,对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场地实地察访,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的办公、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监督企业填写《上税控系统保证书》,与企业法人、股东、会计、仓管员约谈记录。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需纳税人提供资料如下(一式三份): (1)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局领取填写; (3)《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税局领取填写; (4)《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税局领取填写; 办理地点:税源管理科税务管理员受理,填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返纳税人、一份返综合业务科、一份留存)。 4、申请定期定额方式征收 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企业,确实因财务制度不健全,暂无能力建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在一定时期内实行核定征收。所需资料:企业申请一式两份(打印件)、《企业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一式叁份。 办理地点:税源管理科税务管理员受理。 5、超限量购买发票(专用发票)需纳税人提交资料: ①纳税人超限量购买发票情况说明(一份); ②《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③IC卡; 特别说明:纳税人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如在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按规定应对纳税人上次购买的专用发票依4%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办理地点:税源管理科税务管理员受理。 三、文书不流转审批业务 1、增值税减免税 企业申请增值税减免税及优惠政策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要件(一式二份)A4纸: (一)企业减免税及优惠政策申请报告(打印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的政策依据、范围、年限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本、章程、税务登记证正本的复印件; (三)企业近期财务会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政策,企业应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一式三份); (六)有关部门颁发的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证书;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税源管理科税务管理员受理。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纳税人报批减免税的共同要件(一式一份)A4纸: (1)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新办企业要在基本情况中写明工商注册登记的日期和生产经营日)、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项目及经营的慨况(收入构成)、资本构成、减免对应政策符合的资质,要求减免税的依据和具体年限等;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3)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一式三份); (6)《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告知书》(一式二份) (7)根据不同的减免税政策,企业应提供的特殊要件; 一般情况下,企业要求减免税,如无减免税政策要件的特殊要求,提供除特殊要件以外的共同要件即可;但若享受的减免税还有特定的减免税政策依据及条件的不同要求,就还需提供特定要件,现对共同要件中的第(6)条“根据不同的减免税政策,企业应提供的特殊要件”,具体明确如下: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执行不同的减免税政策,需要报送的特殊要件分为以下几类: 收入构成减免要件: 凡减免税政策中涉及以收入定政策的,均应提供收入要件。主要有(94)001号新办行业性减免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1)行业性减免: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文)规定的行业减免政策,按文件规定,企业经营多业的,以主业对应减免税政策,其主业的确定,是按经营多业的收入比重确定的; (2)符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文件执行15%税率的,其项目收入必须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业的,其项目业务收入必须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享受免征两年和减半征收三年企业所得税政策; (3)符合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文件,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定额减免优惠政策,零售收入必须达到总收入的51%(含51%)以上。 此类政策的减免就要求有收入构成要件(并在企业申请和税务机关请示中写明),以后每年审核都必须把项目收入比例鉴定清楚。 资质性减免要件: (1)符合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减免优惠政策须提供《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要件;新办的商贸企业减免优惠政策须提供《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要件;现有服务型企业减免优惠政策须提供《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要件;现有商贸企业减免优惠政策须提供《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要件;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减免优惠政策须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定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要件。 (2)符合执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文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文件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要件;符合执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要件。 (3)符合执行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减免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的企业,须提供由云南省信息产业办公室审定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集成电路产品登记证书》等要件。 (4)符合执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减免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税〔2003〕19号)的企业,须提供农业部或云南省农业厅发布的“全国或云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名单”要件。 (5)符合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要件。 (6)符合执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税〔2003〕19号)省外来滇投资企业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须提供同级经济协作办出具的《省外来滇投资证明》要件和资本金划款证明。 (7)符合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福利生产企业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提供民政和税务部门审核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以上资质要件提供复印件即可,并在请示中写明取得的资质。 资本构成要件: (1)符合执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税〔2003〕19号)省外来滇投资企业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提供资本构成、企业公司章程、省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要件; (2)符合执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税〔2003〕19号)新办非公经济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提供企业公司章程和资本构成情况的要件。 (3)符合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福利生产企业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提供投资主体的要件,必须是街道社区和民政部门投资举办的。 办理地点:税源管理科税务管理员受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税率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A4纸: (1)企业书面申请打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地使用权证书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6)注册资金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免二减三等)税收优惠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A4纸: (1)企业书面申请打印件; (2)《企业所得税暂减免审批表》、《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表》; (3)弥补亏损列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企业上年度财务结算报表复印件; (7)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8)注册资金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享受中西部地区延长三年税收优惠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A4纸: (1)企业书面申请打印件; (2)产品出口及先进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复印件); (4)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5)以前各年度《企业所得税暂减免审批表》、《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表》及减免税批文。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A4纸: (1)企业书面申请打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税局领取);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5)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6)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注册资金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8)有必要的须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办理地点:税源管理科税务管理员受理。 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企业资金困难,暂无能力按期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申请延期最长三个月缴纳税款(省局审批)。 所需资料(一式三份,A4纸): ①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报告中需要详细说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对企业资金状况要做真实详细的说明(打印件); ②报送《纳税人资金余额和支出预算汇总统计表》(税局领取); ③近期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复印件或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书(原件); ④当期增值税(消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⑤近期资产负债表(原件); ⑥近期应付职工工资明细表(原件); ⑦在地税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 ⑧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税局领取)。 报送时间:当月税款必须在次月3日前报我局税源管理科,逾期报送一律不受理。特别说明:缓缴税款未获上级批准的,须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发票管理 1、发票发售 纳税人第一次办理普通发票领购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A4纸: 企业(1)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申请(打印件); (2)发票管理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5)《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局领取。 个体:(1)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申请(打印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5)《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局领取。 办理地点:办税厅综合受理岗受理。 纳税人购买发票需携带以下证件及资料: 普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簿》; 专用发票:①《专用发票领购簿》; ②《票管员证》(专票必须票管员本人购买); ③IC卡。 特别说明:我局售票时间为流转税征期(每月1-10日,遇节假日顺延)及非流转税征期的每周一、二、三3天;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 2、代开发票 代开普通发票(针对临时户)需提供资料A4纸: 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说明购货单位、货物名称、单价、金额)打印件; 代开专用发票(区局征管的小规模纳税人)需纳税人提供证件、资料A4纸: (1)《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税局领取);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特别说明:纳税人应尽量避免在征期(每月1-10)代开发票。除核定征收的个体户、企业外,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代开专用发票预交的税款可在当期抵缴应纳增值税额。 3、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 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需纳税人提供资料如下(一份A4纸): (1)购销双方的退货协议或原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2)购货方货物的入库单、出库单、购货发票及记帐凭证复印件; (3)《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申请表》(税局领取)。 特别说明: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填开负数发票后,应及时将负数发票复印件交办税厅综合受理岗存档。 办理地点:办税厅综合受理岗。
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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